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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来源:官网作者:官网日期:2020/12/25浏览:
保监发〔2007〕66号各保险公司:为强化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身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我会制订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求遵照执行。二○○七年八月二日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身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全称《保险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之为保险公司,是所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成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之为资本保证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正式成立后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萃取的,除保险公司整肃时用作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资金。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全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展开监督管理,保险公司提存、处理资本保证金等不道德不应合乎本办法规定。第五条 保险公司不应遵循“足额、安全性、平稳”的原则提存资本保证金。第二章 存放在银行第六条 保险公司可选择一至三家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的存放在银行。存放在银行不应合乎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不少于40亿元人民币,上年末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亲率合乎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2、具备完备的公司管理结构、内部会计监控制度和风险掌控制度; 3、与本公司不具备关联方关系;4、最近两年无根本性违法违规记录。第七条 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放在期间,如存放在银行不存在有可能对资本保证金的安全性存放在具备根本性有利影响的事项(如,因再次发生根本性违法违规事件受到监管部门惩处等),保险公司不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将资本保证金存款转存至新的存放在银行。